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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降低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比例
发布时间:2019-11-14 13:20:59

2019年11月13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做到有保有控、区别对待,促进有效投资和加强风险防范有机结合。

会议提出以下三项要求:

1、降低部分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 将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由25%降至20%。

  • 对补短板的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方面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前提下,最多可降低资本金最低比例5个百分点。

2、基础设施领域和其他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项目,可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措资本金,但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总额的50%。地方政府可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

3、严格规范管理,强化风险防范。

  • 项目借贷资金和不合规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

  • 筹措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

项目资本金是金融人平时会经常接触到的概念。这个制度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其本质是政府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风险的一种行政手段。

一、设置项目资本金的目的

国发35号文指出:项目资本金的主要目的,1、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2、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3、提高投资效益;

金融机构角度而言,资本金的充足性和到位的及时性,不仅关系到项目建设的合规性,更是银行判断项目出资人实力、项目可行性、项目建设期风险的重要依据。同时,项目资本金也对银行的债务资金起到安全垫的作用。

二、项目资本金的特征

1、资本金是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2、对投资项目来说,资金本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和债务;

3、投资者可以转让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三、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要求

目前执行的比例为2015年国发〔2015〕51号文确定的,体如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最低资本金比例

钢铁、电解铝项目

40%

水泥项目

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

30%

玉米深加工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铁路、公路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20%

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5%

电力等其他项目

20%

在本次国常会放宽以后,更新的要求预计如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最低资本金比例(预计)

钢铁、电解铝项目

40%

水泥项目

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

30%

玉米深加工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铁路、公路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20%

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机场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5%

港口、沿海及内河 航运项目、电力等其他项目

20%

注:对补短板的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方面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前提下,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最低比例,下调幅度不超过5个百分点。

四、项目资本金的禁区

2017年后,财政部、国资委先后发布多个文件明确禁止这些做法。

  • 2017年11月10日,财办金〔2017〕92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下发,明确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将会面临退库风险。

  • 同年11月21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明确禁止央企引入“名股实债”类的股权资金意味着央企必须压低施工利润、提高项目自身的回报率,以吸引真正的股权资金。

    除此之外,对PPP项目的资本金还需要穿透核查资金来源,严防债务性资金。

  •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文)的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提字第226号判决,股东以股东借款形式充抵项目资本金的,不得主张享有借款债权。

从新规目前已知的消息来看,主要对于三方面有严格要求:

1、项目方面的要求

应是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且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

2、债券资金只能部分作为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同时不得过度融资。

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融得的资金的使用限制

  • 不得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

  • 不得通过设立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

五、项目资本金与注册资本金的对比

六、银行贷款中的项目资本金

商业银行贷款的监管规则除了《贷款通则》之外,最主要的还是银监会发布的“三办法一指引”。其中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应当符合项目资本金制度。

根据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人)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之一就是“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并且要求提款条件应包含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银行如果在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除了会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将被处罚。

项目融资中也有同样的规定。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且在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这里的“项目资本金制度”指的就是国务院制定的比例,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业确定相应的项目资本金比例。据金融监管研究院了解,目前有的商业银行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时,严格执行资本金制度,包括了一些办公设备贷款也必须满足。

此外,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为例,也应当严格遵守资本金制度。

首先,在拿地阶段,土地拍卖保证金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款必须是自有资金,而且这个自有资金不能为银行贷款、信托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等违规资金。在核查上,有地方就明确要求,房地产企业作为竞买人在申请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时,须出具购地资金为来源合规的自有资金的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比如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住房和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及审计报告。

然后,在开发阶段,满足“四三二”要求之后,房企可以向银行申请开发贷,但是也必须严格落实项目资本金制度。

房企的项目资本金和自有资金要求,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此予以了明确,如2003年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121号文”),是最早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的文件,后续国务院、人行、银监会等等先后对此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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