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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商学院 | 信托税务问题研究——制度困境、实务解析与最新政策动向(下)
发布时间:2026-07-30 17:31:45

原创 王福春等2026年7月30日 16:11 江西

王福春等 赣商律师

      三、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与合规要点全面解析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总体框架

      20267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离岸信托的税收监管进入了系统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公告》出台的背景是近年来一些个人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代际传承、跨境资产配置以及风险管理。由于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部分个人利用其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定。

      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托名义设立,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二)设立环节的税务处理规则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居民个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对其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同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处分;二是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持有、管理、运用、处分。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并且该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征管方面,居民个人应在财产装入的次年31日至630日申报缴纳;非居民个人应在财产装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三)存续环节的税务处理规则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信托持有、控制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申报缴纳。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财产转让收入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

      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以分配、赠与、划转、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信托财产的,应按财产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确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向离岸信托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额不得抵减“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获得收益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实际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征管方面,居民个人应在每年31日至630日就上一年度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申报缴纳。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且受益人中存在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在其取得分配所得的次年31日至630日申报缴纳。

      (四)终止环节与反避税规则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居民个人应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以获得分配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获得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此外,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该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后,离岸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的市场价值。

      《公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明确了反避税规定。在设立环节,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在存续环节,将离岸信托未分配收益及囤积在其控制的境外实体的收益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五)征管要点与合规申报指引

      在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方面,为便于纳税人申报缴税,《公告》规定,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按照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所在地确定;既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存在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的,按照境内经常居住地确定。对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继续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在申报资料要求方面,一般情况下,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首次纳税申报时,还应当附报离岸信托协议、财产明细清单、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纳税人、受托人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在分期缴税安排方面,为减轻离岸信托终止等环节税收负担,对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后缴税存在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存在上述情形的,居民个人或受托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根据《公告》及相关解读,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的未缴税款,原则上追溯三年,即202311日起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对于202311日至20251231日期间装入财产的应缴未缴税款,纳税人可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主动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对于20261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居民个人统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202611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照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已设立离岸信托的个人而言,当前正处于重要的合规窗口期。建议相关纳税人尽快梳理离岸信托的财产情况、收益分配记录和已纳税情况,在90天宽限期内主动完成合规申报,避免因延迟申报而产生滞纳金甚至面临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四、完善我国信托税制的思考与建议

      (一)建立专项信托税收制度势在必行

      当前最迫切的任务是建立专项的民事信托税收框架。可通过部门规章等立法文件明确暂时性的信托税收政策,为信托业务的税务处理提供基本遵循。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信托税制的立法完善,最终形成系统完备的信托税收法律体系。我国信托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征税细节无法可依、重复征税问题突出、公益信托缺乏税收优惠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系统性的制度设计,而非零散的修补。

      (二)信托税制设计应遵循三大原则

      一是实质课税原则,即根据信托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确定纳税义务。信托财产在信托设立阶段并未发生所有权的实质转移,因此设立环节原则上无需征税。在信托存续期间,应以实际获得所得的受益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二是避免重复征税原则,灵活运用信托导管理论,在信托设立或分配环节择一征税。对于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税收中性原则,确保信托这种财产管理方式不会因税负过重而被抑制。信托税制的设计应使信托的税收待遇与其他类似的经济活动大体相当,避免因税负差异而扭曲市场选择。

      (三)纳税主体与纳税义务亟待明确

      在纳税主体的认定上,可借鉴国际经验,区分不同税种和不同信托类型作出差异化安排。就所得税而言,可考虑以实际获得所得的受益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对股权家族信托进行全周期所得税税制设计,宜明确信托设立阶段系股权无偿移转而无需缴纳所得税;作为信托财产的持有人和管理者,受托人应当在信托存续期间履行代扣代缴职责;受益人是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就流转税而言,可考虑以受托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同时,应明确不同纳税主体在各征税环节的纳税义务责任划分标准。

     (四)税收优惠政策应加快落地

      对于慈善信托等具有公益属性的信托类型,应尽快出台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落实《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慈善事业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从补充性的社会救助向参与国家战略、促进共同富裕的“第三次分配”主渠道转型。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对于慈善信托的发展至关重要。

      对于家族信托等以财富传承为主要目的的信托,应在防止税收流失与促进财富有序传承之间寻求平衡。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应进一步完善家族信托税收政策设计,助力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

      结语

      信托税务问题既是信托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信托税制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制度空白、重复征税、税负过重等多重挑战。2026年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系列政策的出台,标志着监管层面对信托税务问题的重视程度达到了新的高度。对于律师事务所和税务专业人士而言,深入理解信托税务的制度逻辑、实务操作和最新政策动向,不仅有助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合规服务,也有助于为推动信托税制的完善贡献专业智慧。在信托业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信托税制的完善已刻不容缓,需要立法机关、税务机关、金融机构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推动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信托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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