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与制度逻辑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基本内涵
理解标准必要专利,需要从“标准”与“专利”这两个基本概念出发。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确立并由公认机构批准,为活动或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视音频、5G通信、Wi-Fi、蓝牙、USB、汽车、新能源等技术,都是技术标准的典型代表。标准化的核心价值在于使不同厂商生产的设备能够互联互通,降低因技术多样性而产生的社会成本,促进规模经济的实现。专利,则是国家以授予垄断性排他权利为对价,换取发明人公开其技术方案的制度安排,专利权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实施其发明创造并阻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当一项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实施某一特定技术标准而言具有不可替代性时,这项专利就构成了标准必要专利。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定义,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如果技术标准的实施必须以侵害专利权为前提,即使存在其他可以被纳入标准的技术,该专利对相关技术标准而言仍然是必要的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的形成并非简单地将已授权的专利与现成的标准进行“配对”。一项发明要最终成为SEP,需要经历标准制定和专利申请两个并行的过程。标准的制定往往需要三到五年——例如5G标准从提案到最终冻结——而专利审查可能只需两到三年即完成授权。如果专利过早审结,可能出现一种尴尬的局面:专利已经授权但标准尚未定型,最终授权的权利要求与最终标准无法对应。为应对这一时间错位,申请人可以灵活运用优先权制度、新颖性宽限期和延迟审查等工具。2026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首次从制度层面系统性地引导专利布局与标准化进程在时间轴上进行匹配。该指引根据国际标准化通用程序,在提案这一标准化初期阶段鼓励申请人积极参与技术预研和提案,研判标准可能的发展趋势并进行专利初始布局;在起草、审议、征求意见等标准化中期阶段,建议申请人开展专利细化布局和重点布局;在批准、发布、修正等标准化后期阶段,申请人可以针对标准内容及时修改在审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力争获得标准必要专利。
(二)FRAND原则的制度设计与法理困局
专利是私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许可他人使用、以何种条件许可。但标准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标准被全社会广泛使用,如果每个SEP权利人都可以随意定价、随意拒绝许可,标准的实施将寸步难行。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标准制定组织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引入了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FRAND原则的核心机制是:SEP权利人在将其专利技术纳入标准时,必须作出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愿意以FRAND条件向所有标准实施者授予专利许可。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在专利权人的创新回报激励与标准实施者的合理使用需求之间寻求平衡。FRAND原则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一方面,SEP权利人负有按照FRAND原则进行许可谈判的义务;另一方面,被许可人也应本着善意积极参与谈判,避免恶意拖延、拒绝谈判或“反向劫持”行为。
然而,FRAND原则在法理上存在一个根本性的模糊。正如有学者指出,FRAND原则在不同法域被赋予了不同的法律属性和内涵——在欧盟法上,FRAND原则通过反垄断法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实施;在英美法上,FRAND承诺被视为利第三人合同在合同法上实施;在我国法上,FRAND原则则在专利法框架下加以体现和实施。在确定FRAND义务的方式上,不同国家也存在不同路径:在欧盟法上,FRAND主要被视为一种过程义务,以禁令促进当事人善意谈判达成FRAND条件;在美国法上,FRAND主要被视为一种内容义务,直接根据合同法确定FRAND许可条件,并较少地颁布禁令;我国法则兼收并蓄,同时将FRAND确定为一种内容义务和过程义务。“公平”“合理”“无歧视”这三个词本身高度抽象,其具体内涵并无统一标准。FRAND不是一个具体的数值,而是一个范围。正如WIPO首席经济学家卡斯滕·芬克所言,“在现实中,很难确定'FRAND'中究竟哪些是公平合理的”。这一模糊性,正是SEP争议层出不穷的制度根源。不同FRAND实施机制源于不同国家的产业利益考量,然而在贸易全球化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往往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生纠纷后专利权人和实施人往往会选择其偏好的司法辖区内提起诉讼,由此带来不同国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的冲突和产业利益的冲突。
(三)SEP的经济价值与产业影响
标准必要专利的经济价值已不容忽视。华为公司首席法务官宋柳平曾表示,在工业标准领域,大约90%的收入来源是通过标准必要专利实现的。中兴通讯手握超过6500族5G标准必要专利,其专利组合的价值在近年来的全球许可纠纷中得到了多个法域法院的认可。2026年,中国四家企业跻身5G SEP全球前十,标志着中国企业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实力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SEP许可争议中的部分事实认定方式与裁判结果,正不可避免地向产业链传导巨大的生存压力。日益严峻的费率堆叠、商业预期的剧烈波动,以及前产业主体NPE化带来的叠加效应,正逐渐汇聚成悬在整个智能终端产业链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据行业分析,部分智能终端产业的利润不足5%,而专利费却可能高达10%,这种结构性失衡使得SEP许可问题不仅是法律争议,更是产业生存问题。
二、全球SEP治理进入多法域激烈碰撞期
2026年以来,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治理进入了前所未有的活跃期。业内将其概括为“多法域规则碰撞、费率管辖权争夺、产业边界拓展”三大主线。中国司法在FRAND全球定价中话语权持续提升,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与德国法院进一步强化禁令效力,美国反垄断监管重申专利与竞争的清晰边界,流媒体领域成为SEP许可的全新爆发赛道。
(一)中兴诉三星案中的多法域同日裁决事件
2026年5月1日,围绕中兴通讯与三星电子之间同一批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费率纠纷,中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英国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在同一天作出了两份全球FRAND费率裁定。这是全球范围内首次出现同一SEP纠纷中两个法域法院同时作出全球FRAND费率裁定的情形。该案源于双方2021年到期的蜂窝SEP交叉许可协议的续约纠纷,是一场横跨欧美亚、历时18个月的全球多法域平行诉讼。案件的时间线清晰地展现了全球SEP诉讼的多法域特征:2024年12月19日,三星在英国起诉中兴,要求确定FRAND费率;同年12月23日,中兴在中国重庆反诉三星;2025年1月起,中兴先后在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统一专利法院曼海姆地方分庭、巴西里约热内卢州法院以及中国杭州等地对三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三星则于2025年2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2026年2月25日,德国法兰克福法院认定三星报价过低;2026年3月25日,德国慕尼黑法院驳回三星侵权诉讼;2026年4月29日,统一专利法院曼海姆分庭作出裁定,驳回三星针对中兴的FRAND相关反诉;2026年4月30日,德国慕尼黑法院下发对三星的禁令;2026年5月1日,中、英两国法院同日作出关键裁决。到2025年4月,双方在全球已发起超过17起互诉,形成“多法域并行”格局。
三份裁决的核心差异在于方法论的选择。英国高等法院采用“可比协议法”,以中兴与苹果2020年协议及双方2021年协议为基准,通过调整非FRAND因素得出较低的费率。英国法院裁定三星向中兴支付3.92亿美元(5年期)全球交叉许可平衡付款。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用“自上而下”模型,以双方专利技术贡献度、市场价值及行业惯例为核算依据,认定中兴提出的7.31亿美元(6年期)许可方案符合FRAND原则。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同样采用“自上而下”模型测算FRAND费率,界定合理上限为7.986亿美元(5年期),认为中兴报价在合理区间内。巴西上诉法院维持对三星产品的初步禁令,认定三星故意拖延谈判。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则驳回了三星对中兴的FRAND反垄断诉讼。三个法院、三种方法、三个不同数字,集中折射出全球SEP治理的深层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在此案中采用了“双线审结”的模式——同步处理了交叉许可中的互为SEP权利人与标准实施人的专利侵权主张和FRAND抗辩,为全球SEP司法实践提供了新参考范式。法院认定三星侵犯了中兴持有的EP2654356标准必要专利,裁定发布禁令,同时驳回了三星基于自身EP3625887专利提起的侵权反诉及相应的FRAND抗辩。中兴通讯由此成为德国乃至全球司法史上首家在同日同庭的主诉案件与反诉案件中均就FRAND原则胜诉的企业。有评论指出,英国高等法院的FRAND裁定仅为宣告性判决,且在中兴明确反对下将非标准必要专利纳入评估,削弱了裁定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英国此前FRAND裁定多次在上诉阶段被大幅调整,裁判稳定性不足。英国上诉法院已明确认可相关司法辖区为本案合适管辖地,三星亦承认该管辖权限,进一步弱化了英国裁定的效力。多国一致裁判维护了FRAND原则的核心内涵,推动形成客观公允的费率体系。
(二)中国法院全球费率管辖权的确立与扩张
近年来,中国法院系统性地扩大了其在裁定全球FRAND费率方面的管辖范围。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诉夏普案中首次确认中国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拥有管辖权。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诉诺基亚案中进一步明确了考量因素:专利许可磋商时的意愿范围、SEP的授予国及分布比例、实施者的主要实施地或主要营收来源地等。在中兴诉三星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只要当事人与中国存在实质性联系——例如在中国拥有制造基地、销售市场或在此进行许可谈判——中国法院即拥有裁定全球FRAND费率的管辖权。这一系列裁决使中国法院从不接受全球费率管辖转变为有条件地主张全球费率管辖,成为全球SEP争议解决的重要法域之一。
与此同时,中国法院在程序反制工具上的创新也引人注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为诉康文森案中作出了中国首例SEP禁诉令(以行为保全裁定的形式),命令康文森不得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向德国法院申请执行德国判决。此后,我国法院在小米诉交互数字、中兴诉康文森、OPPO诉夏普等案件中发出了多份禁诉令。202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为诉美国网件公司案中作出了中国历史上首例反禁诉令裁定。该案中,华为在中国就其两项Wi-Fi6标准必要专利起诉网件公司侵权,法院受理后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确实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且华为已履行FRAND义务,网件公司则存在明显谈判过错。与此同时,网件公司于2024年1月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华为违反FRAND义务并试图阻止中国诉讼,申请禁诉令与禁执令。面对美方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的行为保全规则为基础,结合禁诉令制度创设初衷并参考其他判例形成的审查规则,作出了反禁诉令裁定。值得补充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前,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地方分院和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已于2024年12月11日针对网件公司发出了反禁诉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于2024年12月22日作出,是全球第三份针对网件公司的反禁诉令。这一裁定也是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作出的第一份反禁诉令裁定。该裁决不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确立了反禁诉令制度,更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司法博弈中释放出强烈信号,作为一项对抗外国法院禁诉令的制度性回应,彰显了中国法院对司法主权的积极维护。2025年1月,网件公司加入了Sisvel专利池,结束了与华为的全球诉讼纠纷。反禁诉令的签发是我国法院继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禁诉令司法实践后的又一次探索与突破,体现了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发展与进步。
(三)程序博弈全面升级背景下的国际规则碰撞
禁诉令与反禁诉令的循环升级,构成了当前SEP跨境诉讼中最具代表性的程序对抗。这一系列程序对抗的背后,实质上是各国对SEP全球许可费率定价权的争夺。然而,中国法院的禁诉令实践也面临国际规则的挑战。2025年7月21日,“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就“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案”(DS611)发布上诉仲裁裁决。该裁决在关键问题上作出了对中方有利的认定:欧盟未能证明中国“禁诉令”政策违反《TRIPS协定》第28.1条、第1.1条与第28.2条结合后的规定、第1.1条与第44.1条结合后的规定;《TRIPS协定》第41.1条第二句的义务不适用于中国“禁诉令”政策,因其不属于协定第三部分规定的“执法程序”。关于欧盟对五项具体“禁诉令”的主张,专家组认为对此作出裁判属于重复审查,且无助于争端的积极解决,故未支持相关主张。在透明度义务方面,仲裁庭认定中国在“小米诉InterDigital案”中作出的禁诉令及再审决定未予公布,违反了《TRIPS协定》第63.1条,但在“中兴诉Conversant案”和“OPPO诉Sharp案”中的禁诉令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公布义务约束。关于欧盟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提出的主张,欧盟未能证明中国法院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不合理、不公正等情形。2025年7月22日,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裁决结果发言称,仲裁庭维持专家组裁决,认定中方禁诉令未影响其他WTO成员保护专利权,也不属于WTO所管辖的知识产权实施措施,中方对此表示欢迎。同时,中方指出仲裁庭在缺乏规则依据的情况下,错误地认为WTO成员应避免影响专利权人在其他成员境内实施其权利,此举不当扩大WTO成员义务,中方对此表示不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在涉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中方从未存在、更不会实施该裁决提及的所谓禁诉令政策,人民法院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审查当事人的禁诉令(行为保全)申请并作出个案裁判。
与此同时,其他法域也在积极布局SEP治理规则。2025年12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宣布成立标准必要专利工作组。欧洲在2025年7月因遭遇强烈反对而撤回其拟议的SEP条例。全球各主要法域在SEP治理规则上的竞争与博弈仍在持续深化。
(四)国内外政策与立法的密集推进
2026年前后,SEP领域的政策与立法活动异常密集。2024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从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等方面对SEP许可行为进行了规范。该指引共计六个章节二十二个条款,主要内容涵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要求,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具体情形。指引明确了认定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基本原则,包括兼顾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的利益、充分考量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与许可谈判等情况。2026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从源头环节引导和规范国内外申请人撰写申请文件,推动专利申请质量提升,促进技术、专利与标准协同发展。该指引聚焦通信等标准密集领域,从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相关概念出发,重点关注该类专利申请的申请策略和撰写策略。2025年12月,司法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拓宽知识产权仲裁范围,探索在专利开放许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等争议中引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此外,2026年2月12日,欧盟正式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请求设立专家组,就中国法院在SEP许可诉讼中的相关司法裁判提出争端程序,标志着SEP治理的国际规则博弈进入了新的阶段。
(五)新产业领域SEP风险加速蔓延
SEP争议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通信领域。流媒体领域成为SEP许可的全新爆发赛道。随着物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众多中小企业开始面临FRAND许可的问题。这些企业在谈判中面临经验不足的问题,往往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财力去评估一份许可要约是否真正符合FRAND,也缺乏应对多法域平行诉讼的能力。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正在对SEP的“必要性”认定产生深远影响——AI降低了“设计绕开”标准专利的边际成本,使标准必要专利的“不可替代性”受到挑战。欧洲专利局观察站的研究也指出,标准必要专利相关谈判与纠纷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纳入各项标准之中的专利技术落地应用。
三、当前SEP治理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FRAND费率确定缺乏统一的计算标准
FRAND费率确定方法的分歧,是当前SEP治理最核心的难题。目前主要有三种计算方法:可比许可法、自上而下法和自下而上法。三种方法各有优劣,但得出的结果可能相差巨大。欧洲专利局观察站于2026年7月发布的一份全新研究报告,梳理了65份涉及SEP许可核心争议的重大司法判决,揭示了2013至2025年间七大司法辖区裁判思路的演变趋势。研究显示,尽管各司法辖区法律体系存在差异,但各地法院的核心裁判目标高度统一:FRAND许可条款旨在实现双重平衡,既对专利权人的创新投入予以合理回报,又保障社会能够广泛采用对应技术标准。报告同时指出,法院裁判重心正从界定许可条件转向落地适用相关规则。在此背景下,可比许可分析法已成为主流测算手段,自上而下分析法使用频次更低,多作为交叉核验工具。然而,两种测算方式在实操层面都面临着相当大的挑战:可比许可分析法需要对参照许可协议进行审慎筛选、拆解与调整;自上而下分析法则依赖先确定累积许可费率,再将累积费率分配至涉案专利组合。专利数据是两种测算方法的核心基础,但部分数据指标仍存在行业争议。中兴诉三星案中,英国法院与重庆法院采用不同方法得出相差近一倍的费率,正是这一困境的集中体现。
(二)全球管辖权冲突引发平行诉讼困局
专利具有属地性,专利仅在授予国的管辖范围内有效。然而,SEP的全球许可费率天然具有跨国效力诉求,不同国家法院同时主张全球费率管辖权,必然导致冲突。当前,英国法院、中国法院、德国法院与UPC均在不同程度上主张对全球FRAND费率的裁判权。这种多中心格局带来了两个突出问题。第一是判决冲突——同一纠纷中不同法域法院可能作出不同的全球费率裁定,当事人无所适从。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可以在英国法域内执行,重庆法院的判决可以在中国法域内执行,当两份判决指向不同的费率时,当事人应当遵从哪一个,目前没有明确答案。第二是程序内耗——当事人被迫在多个法域同时应诉,承受高昂的诉讼成本和制度压力。禁诉令、反禁诉令的循环升级进一步加剧了对抗。正如有观察者所指出的,SEP纠纷背后不仅涉及技术标准的制定权,更关乎产业利益和国家主权。随着各国法院和政府的积极介入,SEP相关争议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中的焦点。
(三)SEP必要性认定机制缺失与过度声明问题
SEP的必要性认定,是SEP制度的逻辑起点。然而,标准制定组织通常只接受权利人的自我声明,而不对必要性做主动审查。ETSI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明确,ETSI不对申报信息的有效性、相关性进行核实,也不确认专利是否真正必要。这导致了一个突出问题:过度声明。由于资源与机制限制,标准组织的自我声明体系难以有效过滤非必要专利,甚至存在不鼓励内部评估必要性的制度安排。有研究对3GPP已声明的1889个专利家族进行了评估,大量被声明的专利可能并非真正的“必要专利”,却仍被用作许可谈判和诉讼的筹码。建立有效的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审查模式是促进SEP许可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SEP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对一国标准竞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四)禁令救济在不同法域间存在失衡风险
在普通专利案件中,禁令是权利人在证明侵权后的常规救济。但在SEP语境下,由于权利人已作出FRAND承诺,禁令的可得性应当受到限制。然而,不同法域对禁令的态度存在显著差异。德国法院与UPC长期坚持倾向于支持禁令的司法传统,禁令可得性较高、审理周期较短。对中国企业而言,“最怕的未必是最终许可费率高低,而是费率还没有被确定,市场先被禁令锁死”。这种禁令导向的司法传统,可能被部分权利人用作施压工具,偏离FRAND原则所追求的平衡目标。尽管SEP持有者需遵守FRAND许可义务,但该义务不应阻止法院授予禁令救济的观点仍然存在。这种分歧本身就反映了SEP禁令救济问题的复杂性。
(五)中小企业在SEP治理体系中的结构性弱势
SEP许可谈判通常在大型科技企业之间闭门进行,中小企业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和资源不足的弱势地位。中小企业不仅可能不了解SEP的基本规则,甚至对SEP本身也知之甚少。随着物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将面临SEP许可问题,这一结构性弱势可能进一步放大。当前协同过程中存在的规则衔接不足、合规成本较高、中小企业参与度不够等共性难题,已经成为制约SEP治理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完善SEP治理体系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国内司法规则以提升制度话语权
中国法院已在SEP全球治理中积累了相当的规则话语权,但仍需进一步完善。首先,应当细化FRAND费率的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可比许可法与自上而下法的适用条件和优先级,增强费率裁决的可预期性。其次,应当完善禁诉令与反禁诉令的适用规则。当前中国法院以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适用禁诉令,法理基础与适用标准仍有待进一步明确。DS611案的裁决也提醒我们,需要在透明度义务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兼顾国内产业利益保护与国际规则遵守。有学者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建立专门的SEP禁诉令制度框架,明确适用要件、审查标准和国际礼让原则的考量。第三,应当加强必要性审查机制建设。有学者建议从构建SEP审查体系、建立审查机制、完善政策指引和搭建综合数据库四个方面推动构建科学规范的SEP治理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检索咨询中心已于2025年4月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评估工作指引》,为相关领域的SEP评估提供了系统化、规范化的参考框架。
(二)推动国际规则协调与司法对话
SEP全球治理的碎片化,根源在于缺乏统一的国际规则。解决之道在于对话而非对抗。首先,应当发挥WIPO等国际组织的作用。2024年4月3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次发布《产权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战略(2024—2026年)》,根据中立性、互补性及自愿性原则,提出其作为“全球对话论坛”“知识数据来源”“友好协商场地”以及“服务提供者”等四个战略方向,旨在采取超越国家或区域边界的举措来更好解决该领域的全球共性问题。该战略阐述了WIPO在SEP领域的当前活动、四大支柱及未来工作的策略走向。其次,应当加强双边与多边司法对话。各国法院在SEP裁判中的分歧,部分可以通过司法交流与合作加以弥合。欧洲专利局观察站的研究已梳理了七个司法管辖区65份SEP判决,为跨法域的理解与协调提供了基础。第三,应当探索FRAND费率确定的国际共识。虽然短期内难以建立统一的全球FRAND裁判机构,但可以在方法论层面逐步形成共识。有英国法官提出构建一个多边认可的全球FRAND费率计算模型,以应对不同司法管辖区费率裁决差异引发的“司法礼让”困境。该方案有望缓解国际司法机构间的紧张关系。
(三)大力发展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面对多法域平行诉讼的高昂成本,仲裁和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正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仲裁的优势在于:在《纽约公约》框架下,仲裁裁决可在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与执行;单一程序可解决全球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具有SEP专业知识的仲裁员。2026年5月12日,英国上诉法院就诺基亚与宏碁、华硕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作出终审判决([2026] EWCA Civ 564)。该判决推翻了高等法院此前的裁定,永久中止了宏碁和华硕在英国提起的FRAND诉讼,并撤销了高等法院此前授予的临时许可声明。上诉法院认为,诺基亚提出的以仲裁庭确定许可费率为条件的“可调整许可要约”已经满足了其FRAND义务,宏碁和华硕不再享有FRAND抗辩。重要的是,上诉法院认为仲裁程序的提议不涉及任何强迫仲裁,因此属于合意仲裁程序。在后续的补充判决([2026] EWCA Civ 604,2026年5月18日)中,上诉法院进一步审查了可调整许可要约中的一项争议条款,认定该条款不符合RAND要求,并裁定案件管理中止以诺基亚删除该争议条款为条件。这一裁决为SEP/FRAND争议的仲裁解决开辟了一条现实路径。
调解方面,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自1994年设立以来,已处理了数十起涉及SEP或FRAND争议的案件。2025年11月,爱立信联合高通、诺基亚、Sisvel等多家公司共同向WIPO做出了一项诉前调解承诺。该承诺的核心内容是:在物联网领域,针对中小微企业采取诉讼和其他等同法律行动之前,专利权人应优先提供WIPO的调解。具体而言,专利权人将给予中小微企业30天的期限以回复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可约定在60天内完成调解程序。在费用分摊上,专利权人将承担三分之二的调解费用,并设有合理的上限。中兴通讯于2026年初加入了这一承诺。这一举措无论从成本控制还是经验积累的角度,都为中小微企业解决物联网领域的许可问题提供了实质性帮助。调解的目的不仅是解决个案纠纷,更是为了培育市场,帮助中小企业逐步熟悉相关规则。此外,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将于2026年通过其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提供调解服务。司法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也为SEP仲裁在中国的实践提供了政策依据。
(四)加强企业SEP合规能力建设
对于企业而言,应对SEP风险的关键在于前端预防而非后端诉讼。首先,应当建立SEP预警与监测机制。企业应在产品研发阶段即跟踪相关标准领域的SEP声明动态和主要权利人的许可政策。其次,应当规范FRAND许可谈判行为。企业应完整保存谈判记录,保持积极、诚信的谈判态度,避免因被认定为“不善意”而在后续诉讼中处于被动。《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明确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对标准实施方提出明确的许可谈判要约,通常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清单、合理数量的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的对照表、许可费率的计算方法及依据。第三,应当善用国内司法保护。中国法院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SEP司法保护体系,企业面临SEP跨境纠纷时应积极利用国内司法资源。从华为诉康文森的禁诉令到华为诉网件的反禁诉令,中国法院已建立起一套与外国法院程序工具相对应的反制体系。第四,应当积极探索替代性争议解决路径。对于资源和经验有限的企业,可优先考虑通过WIPO调解、仲裁等机制处理SEP争议,避免卷入多法域平行诉讼。中小型企业应注意培养企业员工标准意识和培育专利管理人才,利用产品线集中、身段轻的优势,依托更高的技术标准来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实现技术标准和创新的互促发展和良性循环。
结语
标准必要专利制度,是专利私权与标准公共性之间冲突下的制度产物。FRAND原则试图调和这一冲突,但其本身的抽象性又成为争议的根源。当前,全球SEP治理正处在多法域规则碰撞、费率管辖权争夺的关键窗口期。中兴诉三星案中多份裁决的巨大差异,正是这一格局的典型缩影。面对这一复杂局面,解决方案不在单一法域的霸权,而在于规则的协调、对话的深化与机制的多元化。中国法院已在SEP全球治理中赢得了日益重要的规则话语权,但如何将这一话语权转化为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供给,如何在DS611案裁决所揭示的国际规则框架下优化制度设计,仍是未来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对于企业而言,理解规则、善用工具、加强合规,是在SEP丛林中生存与发展的不二法门。
温馨提示:福利-赣商律师AI智能体咨询入口:关注公众号【赣商律师】→后台发任意法律咨询消息→即刻开启7×24小时赣商律师AI法律公益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