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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商研究 | 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要点深度解读与实务指引
发布时间:2025-11-16 18:40:51

本文作者:赣商律师事务所 王福春、万爱玲、王昱雯、徐志伟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由数据驱动、平台主导的数字经济新时代。市场竞争的边界从线下延伸至线上,从实体拓展至虚拟,新型、隐蔽、复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面对平台“二选一”、数据爬取、算法共谋、恶意“内卷”等新问题时,已显现出一定的规制盲区与适用挑战。

在此背景下,20256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绝非简单的条文增删,而是一次立足中国市场竞争实践、面向未来发展需求的系统性、结构性完善。它标志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进入了以“高质量发展”与“规范健康持续”为目标的崭新阶段,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更为清晰、稳定的竞争行为预期。

一、数字竞争规则的体系化构建

此次修法的首要突破,特别是第7条、13条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一套能够回应数字时代竞争本质的规则体系。法律敏锐地捕捉到,当代的不正当竞争已从对物理标识、传统渠道的争夺,转向对数据、流量、算法和注意力的角逐。新法第13条果断地将规制利剑指向这些新型竞争工具,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去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这意味着,那些曾经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行为,如通过算法实施不合理的差异化交易条件、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和使用他方核心数据、或者滥用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公正的排序或流量限制,如今都有了明确的法律定性。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法律专门对数据领域的乱象作出系统性回应,不仅禁止以欺诈、胁迫、避开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和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还创新性地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看门人"责任。这些规定为在数据权益归属尚存理论争议的当下,于竞争法层面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保护路径,为企业间的数据竞争划定了清晰的"警戒线"。同时,法律将平台内部治理纳入监管视野,要求平台建立公平竞争规则和纠纷处置机制,这标志着平台责任从被动合规向主动治理的深刻转变。

二、市场生态健康的制度保障

新法展现出对市场生态健康,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的深切关怀。它精准地刺向了两大市场痛点:一是平台可能发起的"内卷式"价格战,二是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拖欠账款。法律明文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直指某些领域"烧钱换市场""补贴挤对手"的畸形竞争模式,旨在从源头遏制为追求规模效应而牺牲产业健康发展的短期行为。这种规制不仅保护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着眼于维护整个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

更进一步,法律将矛头指向了长期以来困扰广大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难题,明确禁止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其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条件并拖欠账款。这一规定宛如一纸"护身符",将市场的公平性从交易机会的公平,延伸至交易履行与回报的公平,为中小企业的资金链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这种对弱势市场主体的特别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有助于形成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

三、传统行为规制的现代化升级

在完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方面,新法体现了极高的精准性与前瞻性。针对混淆行为,法律的视野从线下的商品包装、企业名称,扩展至线上的新媒体账号、应用程序图标乃至搜索关键词的设置,使得那些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方式模糊市场认知的行为无处遁形。这种扩展不仅顺应了商业标识使用场景的变化,更体现了法律对新型商业价值载体的承认与保护。

在治理商业贿赂上,新法确立了"双向惩处"原则,既打击行贿方,也追究受贿方的法律责任,构建起全链条的问责机制,对商业领域的潜规则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对于虚假宣传,法律的规制范围从误导"消费者"扩展到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并将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这类数字时代特有的"刷单炒信"行为明确定性为违法,有力地净化了市场的信用环境。而在商业诋毁条款中,新增的"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规定,则有效地封堵了通过第三方或"网络水军"进行恶意中伤的法律漏洞,体现了对竞争文化中诚信底线的坚决捍卫。

四、执法效能的全方位提升

为确保这些实体规则能够落地生根,新法在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层面进行了力度空前的强化。它引入了具有预防性色彩的"约谈"制度,赋予监管部门在违法行为尚处萌芽或调查阶段时,对经营者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的权力,体现了刚柔并济的现代监管理念。这种制度设计既保留了执法刚性,又增加了教育引导的柔性手段,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法律责任上,新法大幅提升了对多项核心违法行为(如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罚款上限,其力度之高,彰显了立法者根除顽疾的决心。同时,取消部分条款的罚款下限,则赋予了执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追求"过罚相当"的实质正义。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新法旗帜鲜明地确立了域外适用效力,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扰乱了中国境内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中国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将依据本法处理。这一规定是中国经济深度融入全球化进程中的必然法律应对,为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市场安全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法律武器。

结语:迈向高质量竞争的新纪元

2025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次立足中国国情、回应时代之问的系统性重构。它不再仅仅是一部事后惩处不法行为的"管理法",更是一部引导市场健康走向、塑造公平竞争文化的"促进法"。它的施行,意味着一个仅靠模式创新、资本蛮力或规则漏洞便可轻易取胜的时代正在落幕,一个崇尚公平竞争、科技创新与质量服务的健康市场新纪元正加速到来。对于所有市场主体而言,深入理解并主动适应这一法律范式的变革,已不再是可有可选的合规功课,而是在未来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的必修之本。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期待,在执法、司法与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下,这部承载着厚望的法律能够真正转化为滋养创新、保障公平、激发活力的市场清泉,为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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