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赣商律师事务所 王福春、王昱雯、万爱玲、徐志伟
【摘要】数据资产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其确权问题因法律属性模糊、传统模式滞后而陷入困境。区块链技术凭借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性,为数据确权提供了新的技术路径:哈希值固化权属证据、智能合约实现自动执行、分布式账本降低信任成本。然而技术应用面临链上链下映射真实性存疑、匿名性与法律主体识别冲突等法律适配难题。本文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与立法趋势,提出构建“法律+技术”协同治理框架,明确区块链存证效力边界、完善数据分类确权规则、建立跨链司法互认机制。研究表明,区块链技术需与法律制度深度耦合,方能实现数据资产确权的效率与安全平衡,为全球数据治理贡献中国方案。关键词:WEB3.0;数据资产;确权;区块链;智能合约
一、引言
传统法律框架在应对数据的确权、交易与保护需求时,往往因技术滞后或制度刚性而显得力不从心。在此背景下,区块链技术以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及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等特性,为数据资产的确权提供了创新性的解决方案。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供应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应用已展现出其重构信任机制与优化权利管理的潜力。在数据资产领域,区块链能够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实现权属的透明记录,利用时间戳和哈希值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与时序性,并通过智能合约自动化执行权利流转与利益分配规则,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确权效率。然而,这一技术的应用仍面临法律与技术的双重适配问题:一方面,区块链的确权逻辑如何与现行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及数据保护制度相协调;另一方面,技术本身的性能瓶颈、隐私保护缺陷及跨境合规风险亦需进一步克服。本文旨在从法学与科技交叉研究的视角,探讨区块链技术在数据资产确权中的适用性、及制度优化路径。
二、数据资产确权的法律困境
(一)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争议
在数据要素市场化的进程中,数据资产确权面临多重法律困境。首先,数据权属的天然模糊性导致确权基础薄弱。数据具有非排他性、可复制性及多主体贡献特征,其生成往往涉及个人、企业、平台等多方权益,权利链呈现发散、延伸的复杂结构。例如,同一数据集可能包含原始采集者、加工处理者、产品经营者等多层次权利主张,传统物权法的单一所有权理论难以适配。其次,数据动态流转加剧确权困境。数据的再加工、再利用及跨境流动使权利边界持续泛化,侵权责任认定困难。尤其在匿名化、聚合化处理后,原始数据贡献者的权益易被稀释,隐私保护与商业利用的冲突凸显。此外,现行法律框架滞后于技术发展,数据确权的制度供给不足。尽管《数据二十条》提出“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但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的具体权能边界尚需细化,实践中仍存在权责错位风险。
为破解上述困境,我国正探索以“三权分置”为核心的数据确权试点。这一制度框架将数据产权分解为三个层次:数据资源持有权承认数据控制者对原始数据的实际支配,例如金融机构对客户交易数据的合法存储权;数据加工使用权赋予加工者通过清洗、脱敏等技术手段形成衍生数据的权利,如银行基于原始数据开发信用评估模型;数据产品经营权则允许经营者对加工后的数据产品进行交易并获取收益,例如数据服务商销售行业分析报告。区块链技术在此过程中发挥关键支撑作用,通过智能合约固化三权分置规则,利用分布式账本记录权属变更轨迹,并以哈希值锚定数据唯一性。然而试点中仍存在三权行使范围重叠、收益分配机制不明确等挑战,需通过法律解释与技术标准的协同优化进一步突破。
(二)传统确权模式的缺陷
当前我国在数据确权领域积极探索,形成了交易所模式、知识产权模式、公证模式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模式等多种实践路径,但这些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均暴露出深层矛盾与制度性困境。
1、交易所模式:制度供给与动态权利结构的断裂
数据交易所作为市场化确权的核心载体,在实践中遭遇多重悖论。其一,确权能力与数据动态性存在尖锐矛盾。当前多数交易所采用“点对点” 确权机制,以上海数据交易所推行的合同登记制为典型,该机制在数据流转过程中难以应对数据的动态变化。数据在实际使用中往往会经历清洗、聚合、再加工等多次处理,初始登记信息无法实时同步更新权利变更轨迹,导致确权与实际权利状态脱节。其二,权属登记与法律效力出现割裂。北京、贵阳等地虽建立了数据资产登记系统,但由于缺乏《民法典》层面的明确赋权依据,登记结果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形成“确而不权” 的普遍现象。其三,价值发现机制面临失灵困境。数据交易所的定价主要依赖供需双方议价,但数据 “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 的特性打破了传统价格形成机制。
更深层的制度问题在于,交易所试图沿用商品交易规则解决数据确权问题,却忽视了数据产权的多维度可分性。以深圳数据交易所的案例为例,同一组医疗数据可能同时涉及医院的数据资源持有权、AI 企业的加工使用权、保险机构的产品经营权,传统所有权登记制度难以实现权利束的精细化分割。
2、知识产权模式:权利客体与保护范畴的错位
将数据资产纳入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探索,面临着诸多法理障碍。首先是客体适格性争议。数据具有“权属流动性” 特征,以某电商平台的用户行为数据集为例,其既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属于人格权客体),又包含消费偏好分析(可能属于知识产权客体),这种权利混同状态使得《著作权法》难以明确界定衍生数据的独创性标准。其次是权利存续期限悖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特征,这与数据的实时价值产生冲突。例如某导航企业的实时路况数据每 5 分钟更新一次,若套用《专利法》20 年的保护期,将在数据更新周期内形成权利真空。再次是排他性保护失效。数据的可复制性导致侵权认定困难,某金融机构发现其风控模型被竞争对手通过数据重组方式复现,但因无法证明 “实质性相似” 而败诉,暴露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9 条在数据领域的适用困境。
更为关键的是,知识产权模式与数据要素的公共品属性存在根本冲突。若政府开放的公共交通数据集被企业申请为商业秘密,将严重阻碍数据要素的普惠流通。
3、公证模式:技术理性与法律效力的失衡
传统公证机构在数据确权领域面临多重困境。技术层面,存证手段与数据特性脱节。目前公证机构主要采用“哈希值 + 时间戳” 的静态存证模式,无法记录数据流转过程中的动态权属变更。某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公证文书曾被法院以“无法反映完整权利链条” 为由否定证据效力。法律层面,公证范围与数据权利界定模糊。现行《公证法》第 11 条未明确数据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等公证范畴。经济层面,成本结构与数据价值背离。数据确权需在采集、清洗、交易等多个环节进行公证,远超传统资产公证费率。
更深层次的制度矛盾在于,公证制度建立在“权利客体确定” 的传统法理基础上,而数据的非独占性使用特征使得公证文书难以解决并行权利冲突。例如某基因检测机构将脱敏医疗数据同时授权给药企和科研机构,双方获得的公证文书均声称具有排他使用权,从而引发后续法律争议。
4、第三方服务机构模式:市场理性与监管真空的冲突
第三方确权服务机构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其一,资质认证体系缺失。当前从事数据确权的第三方机构涵盖律师事务所、科技公司、行业协会等七类主体,但缺乏统一的准入标准。某省法院近三年审理的 21 起数据权属案件中,有 17 起涉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冲突确权报告。其二,利益冲突机制缺位。第三方机构往往同时提供确权、评估、交易等多项服务,某大数据集团旗下确权平台被曝光将 60% 以上确权数据导流至自营交易平台,形成事实上的垄断。其三,技术标准碎片化。各机构采用不同的数据指纹算法(如 SHA-256、MD5)、智能合约标准,导致跨平台确权结果互认困难,某跨境数据交易项目因双方确权机构的技术标准差异被迫终止。
这种市场自发秩序的局限性,在数据要素的网络效应下被进一步放大。当某社交平台用户数据涉及 10 万级贡献者时,第三方机构确权成本呈指数级增长,某案例显示确权费用达到数据价值的 210%,彻底消解了商业化可行性。
二、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及WEB3.0时代的技术演进
(一)区块链技术在数据资产确权中的应用原理
1、数据资产上链
数据资产上链是指将数据资产的相关信息记录到区块链上。数据资产上链的过程包括:数据采集,收集数据资产的相关信息,如数据的来源、内容、时间等;数据加密,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数据的隐私性和安全性;数据存储:将加密后的数据存储到区块链上,同时记录数据的哈希值,以便后续验证数据的完整性。
2、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与数据资产确权
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可以为数据资产确权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通过将数据资产的相关信息记录到区块链上,每个节点都保存着完整的账本副本,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特性可以防止数据被恶意篡改,保障数据资产的产权归属。
3、智能合约在数据资产确权中的作用
智能合约可以在数据资产确权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编写智能合约,可以实现数据资产的自动确权和权益分配。例如,当数据资产发生交易时,智能合约可以自动验证交易双方的身份和权限,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智能合约还可以根据预设的条件自动分配数据资产的权益,提高数据资产确权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区块链技术的核心确权优势
1、不可篡改的权属存证机制
区块链通过哈希算法与时间戳技术,将数据资产的权利主体、流转路径及权利内容封装为链上唯一数字指纹。这种“链上锚定-链下映射”的双层架构,既保证了数据本体的可操作性,又通过密码学证据固化权利关系。相较于传统公证机构的静态存证,区块链可实时记录数据加工、共享、交易等动态过程。
2、分布式贡献的量化确权能力
针对数据生产的多主体协作特征,区块链通过节点标识与智能合约实现贡献度量化。在DAO(分布式自治组织)模式下,原始数据提供者、清洗加工者、算法开发者等参与者均以加密身份加入共识网络,其贡献值通过预言机(Oracle)转化为可分割的权益凭证。这种技术特性完美适配《数据二十条》提出的“三权分置”要求。
3、智能合约驱动的自动化执行
区块链将法律规则转化为可编程的合约条款,通过“条件触发-自动履行”机制重塑确权流程。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某NFT交易平台设定“二次销售版税条款”,当数字艺术品转售时,智能合约自动将10%收益划转原始创作者账户,彻底解决传统模式下版权分成执行难的问题。更深远的影响在于,智能合约实现了确权与用权的无缝衔接。
(三)WEB3.0架构下的技术突破
1、去中心化身份(DID)与数据主权的重构
WEB3.0通过分布式数字身份(Decentralized Identity)技术,将数据控制权从平台复归用户。用户持有私钥自主管理身份凭证,并可通过零知识证明(ZKP)选择性披露数据属性。某政务数据开放平台采用DID系统后,个人在提供户籍证明时仅需验证“年龄≥18岁”的命题真实性,无需暴露具体出生日期,隐私泄露风险降低。这种“权能分离”机制使《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自决权获得技术支撑,用户可对同一数据集分别设定访问权、使用权、收益权等12类权限。
2、跨链协议与数据要素市场的互联
针对传统确权机构的技术孤岛问题,WEB3.0通过跨链中继、原子交换等技术实现多链协同。Polkadot的平行链架构允许医疗数据链、金融数据链、物流数据链在保持独立治理的同时完成价值互通。这种跨链互操作性正推动全球数据要素市场向"多中心化"范式转型,国际数据空间协会(IDSA)已制定基于区块链的跨境数据确权标准框架。
3、隐私计算与合规流转的技术融合
WEB3.0将同态加密、安全多方计算(MPC)等隐私增强技术植入区块链底层,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的确权新模态。此类技术突破使《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规定的“匿名化处理”标准得以量化执行,经零知识证明验证的匿名数据集可获得法律认可的交易资质。
(四)技术局限性与法律挑战
区块链数据确权虽然展现出颠覆性的技术优势,但在实际落地过程中仍面临一系列法律与技术深度融合的深层次挑战,这些挑战直接关系到区块链确权机制能否真正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制度性基础设施。
首先,链上数据与链下真实性的脱节问题暴露了技术自治与法律事实之间的根本性矛盾。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仅能保证数据上链后的完整性,却无法验证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这一缺陷在知识产权领域尤为突出。例如,2023年某数字艺术平台爆发大规模“盗图铸造NFT”事件,侵权者将他人作品抢先上链确权,导致后续维权陷入法律与技术双重困境。针对这一问题,行业实践正探索多层次的解决方案:一是构建“司法上链”协同机制,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与版权登记机构直连,实现作品创作时间戳与上链时间的双重核验;二是发展“可信数据源”技术,通过物联网设备内置的TEE(可信执行环境)芯片,确保传感器数据从采集到上链的全流程可验证。但这类方案又衍生出新的中心化风险,如何在保持区块链去中心化优势的同时确保数据源头真实,仍是待解难题。
其次,区块链匿名性与法律主体实名制的冲突反映了技术逻辑与监管逻辑的深层次张力。公链的伪匿名特性虽然保护了用户隐私,却与各国日益加强的网络实名制监管要求相抵触。2024年某DeFi平台洗钱案中,执法机关就因无法追踪匿名钱包背后的实际控制人而导致侦查受阻。当前合规化路径呈现两极分化趋势:一方面,联盟链通过节点准入机制实现“可控去中心化”,如中国“星火链网”要求所有节点接入机构完成工信部备案;另一方面,零知识证明、同态加密等隐私计算技术的引入,正在尝试构建“法律身份与链上身份分离但可追溯”的新型架构。欧盟《数字身份钱包条例》(eIDAS 2.0)即规定,成员国应建立“数字身份锚”系统,允许用户通过政府背书的口令证明链上操作的法律主体身份而不暴露具体信息。这种“选择性披露”机制或将成为平衡隐私保护与监管要求的关键突破点。
最后,区块链资产的司法救济困境凸显了代码规则与传统法律体系的衔接空白。当智能合约漏洞导致资产异常转移(如2023年Poly Network黑客事件),或用户因私钥丢失永久丧失资产访问权时,现行法律缺乏有效的干预工具。普通法系国家开始尝试“链上禁令”制度,英国高等法院在AA v Persons Unknown案中裁定要求区块链节点冻结特定赃款地址。我国学者提出的“法定访问权”理论主张,当满足特定司法程序时,可通过多签机制或分片密钥技术实现资产恢复,这种思路既保留了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又为司法救济保留了必要空间。但更深层的矛盾在于,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特性可能架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何构建“技术执行”与“司法审查”的缓冲层,需要法律人与技术专家更深入的协作。
这些挑战的本质是数字经济时代新型财产权形态与传统法律框架的适应性冲突。区块链确权不能简单理解为技术工具的法律化,而应视为一场涉及产权理论、司法制度与监管哲学的整体性变革。未来解决方案可能依赖于“法律代码化”与“代码法律化”的双向进程:一方面将法律规则转化为可执行的智能合约条款(如将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编码为NFT转让的限制条件),另一方面赋予技术协议以法律效力(如承认特定共识算法的法律推定力)。国际法律协会(ILA)2024年成立的“数字资产法律委员会”正致力于构建跨法域的区块链法律协调框架,这或许标志着人类开始系统性地重构数字时代的产权制度基础。
四、区块链数据确权的制度构建
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数据资产确权提供了新的技术路径,但其法律制度的构建仍面临系统性挑战。当前我国在区块链数据确权领域的立法尚不完善,监管框架有待健全,行业标准亟待统一,司法实践仍需探索。在这一背景下,律师事务所以其专业优势,可在制度构建的全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推动形成“法律-技术-监管”协同治理的生态体系。
在立法层面,律师事务所可凭借对法律逻辑的深刻理解与行业实践的洞察,参与区块链数据确权立法的调研与草案起草工作。律师能够梳理现有《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与区块链技术特性的衔接点,剖析智能合约、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应用场景下的数据权利边界,为立法机关提供专业建议,推动制定契合区块链技术特点的法律条文,填补法律空白。例如,针对区块链数据的不可篡改、去中心化等特性,明确数据上链前的原始权利人认定标准,以及链上数据流转过程中的权利转移规则,确保法律制度与技术发展相适配。
在监管框架构建方面,律师事务所可为监管机构提供合规咨询与方案设计服务。通过对区块链行业商业模式、技术架构的深入研究,帮助监管部门识别数据确权领域的潜在风险,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同时律师还能协助监管机构搭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监管机制,明确不同监管主体在区块链数据确权中的职责分工,避免出现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此外,律师可参与设计监管科技解决方案,运用区块链技术自身优势实现对数据确权过程的实时动态监管,提升监管效率与精准度。
统一行业标准是区块链数据确权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律师事务所在此过程中同样大有可为。律师可联合技术专家、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共同制定区块链数据确权的行业操作规范与技术标准。从数据上链的流程规范、权利证明的格式要求,到数据交易的合规审查要点,均以法律合规性为底线进行明确规定,引导行业形成统一的业务操作准则,降低企业在数据确权过程中的合规成本与法律风险。
在司法实践探索领域,律师事务所作为连接法律与技术的桥梁,能够为司法机关处理区块链数据确权纠纷提供专业支持。律师可运用区块链技术原理,协助法官理解复杂的技术证据,对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专业论证。同时,通过代理区块链数据确权案件,总结司法裁判经验,推动形成典型案例指引,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增强司法公信力。
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跨领域协作能力,在区块链数据确权的制度构建与协同治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通过发挥在立法、监管、标准制定、司法实践等多方面的作用,律师事务所将有力推动形成“法律 - 技术 - 监管” 协同治理的生态体系,为区块链技术在数据资产确权领域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结语
区块链数据确权制度的构建需要突破传统法律框架的局限,实现从中心化规制向技术治理的范式转换。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与技术交叉领域的专业桥梁,应持续深化在立法建议、合规设计、标准制定、争议解决等环节的创新实践,最终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块链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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