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赣商律师事务所 王福春 王昱雯 万爱玲 黄梦云 江晓东
【摘要】本文深入剖析数字金融欺诈的技术驱动演化路径,揭示智能合约犯罪工具化、跨境套利设计及合规背书滥用等新型特征。通过对比四大法域刑事规制体系,指出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跨国共犯责任划分及技术开发者刑责边界等法律挑战,并发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衔接断层。提出构建"技术+法律"复合知识体系,开发跨法域合规工具包,推动国际规则软法化,以实现风险防控与金融创新的双重目标。
【关键词】数字金融欺诈、跨境套利、刑事规制体系、金融合规、DeFi
一、数字金融欺诈的刑事化特征与跨国演变
1.1 刑事诈骗的技术升级路径
近年来,刑事诈骗呈现技术驱动特征,智能合约的可编程性被犯罪团伙深度利用,实现欺诈行为的自动化与隐蔽化。以2023年香港JPEX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诈骗案为例,该案涉及虚假宣传持牌资质,通过高回报投资方案吸引2417名投资者,涉案金额达15亿港元。技术升级体现在犯罪工具迭代:犯罪集团开发专属APP伪造交易数据,并利用多层级代理服务器隐藏资金流向。该案突破传统人工操作模式,通过预设资金池算法实现自动归集分配,规避监管节点。美国司法部2024年披露的Tornado Cash案件中,开发者通过修改智能合约参数规避OFAC制裁名单监测,协助朝鲜黑客组织清洗价值超10亿美元的加密货币。
犯罪团伙系统性利用监管洼地实施跨境套利,形成技术开发-犯罪实施-资金处置的跨国分工链条。JPEX案件呈现典型套利特征:运营主体注册于境外,技术团队分布在迪拜与澳门,资金端主要面向香港投资者。此类模式依托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与虚拟资产监管过渡期政策差异,实现技术合法化开发与跨境犯罪实施的监管套利。技术升级加剧监管穿透难度,如JPEX采用分布式服务器集群架构,交易节点覆盖12个司法管辖区,致使电子证据链固定耗时长达9个月。
伪造金融牌照已成为新型刑事诈骗的核心技术手段。香港JPEX案件揭露犯罪集团通过伪造公司注册证书、虛假链接香港证监会官网等方式,误导投资者相信其持牌资质。技术支撑包括:1)利用AI生成虚假审计报告;2)仿冒持牌交易所官网界面;3)勾结第三方支付机构伪造资金托管证明。对比大陆《刑法》第225条与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条,两地合规性审查标准差异显著:大陆司法机关在2023年某区块链诈骗案中,首次采用链上数据穿透技术验证项目方宣称的"政府背书"真实性;而香港法院在JPEX案中重点核查SFC注册信息数据库的API接口调用记录。比特币作为典型加密资产的合规争议在此类案件中尤为突出。JPEX案件犯罪集团刻意混淆比特币的"去中心化"特征与合规交易所的监管要求,宣称其比特币托管方案"经香港证监会认证"。实际上,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明确将比特币等主流加密货币纳入牌照管理范畴,要求持牌机构实施冷钱包隔离存储。这与大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形成对比,后者直接禁止金融机构参与比特币相关服务。
1.2 重点法域刑事规制对比
中国大陆以《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及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为核心,辅以《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构建规制框架。司法机关通过实质穿透原则动态审查项目底层资产真实性,典型如2020年“联璧金融”非法集资案。经审计确认,顾国平等人通过虚构路由器“0元购”营销活动吸收资金99.71亿余元,法院结合资金转移记录(如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及虚假投资)、虚假宣传材料(如虚构“0元购”活动)及125.73亿元资金缺口,认定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香港依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第53F条实施虚拟资产交易所牌照制度,2023年6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明确专业投资者需满足“流动净资产≥800万港元”标准。监管实践中,香港证监会(SFC)通过《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2023年6月生效)强化合规,在2024年JPEX诈骗案中,平台因长期无牌经营(列入SFC“可疑网站名单”)且未实施客户资产隔离(直接控制用户私钥)被查处。尽管冷钱包隔离原则的具体司法实践尚未公开,但SFC通过指引强制要求持牌机构实施冷钱包存储及第三方托管,已实质推动行业合规。
美国以《1933年证券法》第5条为核心,结合Howey测试(判断代币是否构成“投资合同”),对加密资产实施功能监管。在SEC诉Coinbase案(1:23-cv-04738)中,法院重点审查代币白皮书承诺的“增值预期”及二级市场交易特征,认定其符合证券属性,标志着监管从形式审查向功能监管的范式转变。被告抗辩称代币属于“实用型通证”,但法院指出其白皮书明确承诺“增值预期”,符合证券属性。该案与Ripple案中“机构通讯测试”的监管逻辑形成鲜明对比。
日本构建《金融商品交易法》与《资金决算法》双重规制体系,2022年修订《支付服务法》要求交易所实施冷钱包存储及定期外部审计。2018年CoinCheck被盗案(涉案金额580亿日元)暴露热钱包风险,直接推动《资金决算法》于2019年修订,要求虚拟货币交易所采用冷钱包多重签名技术。日本监管呈现技术辅助特征:在FTX Japan破产案中,法院运用区块链浏览器追踪关联交易,体现技术对监管的赋能作用;同时,《支付服务法》要求的外部审计强化了技术驱动型监管。
二、民刑交叉法律难题与司法实践分歧
2.1 刑事诈骗构成要件突破
数字金融欺诈的异质化发展,对传统刑事诈骗构成要件形成结构性冲击。本部分聚焦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跨国共犯责任划分及技术开发者刑责边界三大核心问题,结合大陆与香港司法实践展开体系化分析。
传统刑法理论中,非法占有目的需通过资金流向、还款能力等客观要素综合推定。司法实践中通过消费方式、金额等要素综合推定"挥霍资金"标准。香港法院在2024年JPEX案中,主要针对平台运营商违反信托义务展开调查,聚焦于受托人职责违反而非还款能力审查。此种差异源于两地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的不同:大陆沿用"客观行为反映主观目的"的推定逻辑,香港则通过普通法确立举证责任分配机制。
在数字金融欺诈场景下,犯罪链条呈现"技术开发-资金募集-跨境转移"的模块化特征,传统共犯理论面临行为关联性证明困境。大陆司法机关通过《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明知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者进行刑事规制。香港依据《刑事协助法》及国际条约开展跨境司法协作,在2024年冻结JPEX关联账户案中,香港证监会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4.3条要求平台提交服务器日志,依据国际条约与内地警方协作取证。比较研究发现,两地均出现将智能合约代码编写者纳入共犯评价的趋势:大陆侧重客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审查(如代码漏洞导致用户损失),香港则强调对"不诚实意图"的主观心态证明(需结合聊天记录、代码注释等综合证据)。
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特性,使得技术中立原则遭遇严峻挑战。大陆通过司法实践将未设置KYC模块的DeFi协议视为"默示帮助",香港则对未嵌入交易监控插件的智能合约开发者适用《刑事罪行条例》第60条预备犯罪条款(需证明主观明知)。两地虽均呈现责任认定前移趋势,但路径不同:大陆侧重客观行为审查,香港强调主观明知证明。香港部分判例已体现对智能合约不可篡特性与犯罪预防关联性的关注,但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2.2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衔接困境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衔接困境根植于法律属性的本质差异。民事欺诈属于私法调整的侵权行为,其核心在于恢复受损害方的合同利益或财产权益(如《民法典》第148条赋予的撤销权),而刑事诈骗则需满足刑法对公共法益的保护要求,强调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审查。这种属性差异导致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证明标准断层”:民事审判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仅需证明欺诈行为存在的可能性优势;而刑事程序要求“排除合理怀疑”,需严格论证行为人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对应性。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程序启动顺序的选择直接影响实体权益的实现。大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6条虽规定民事调解优先原则,但公安机关基于《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立案标准,常以“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为由中止民事审理,形成“以刑阻民”的实务困境。香港司法体系中,民事法庭虽可通过临时禁令冻结资产,但若当事人同时启动刑事报案,则可能因证据开示规则限制民事程序的推进。此类程序冲突在跨境数字金融欺诈中尤为突出:2023年JPEX虚拟资产平台案件中,香港投资者通过民事禁令冻结涉事交易所资产,但因大陆关联方刑事侦查程序的介入,导致跨境资产处置陷入管辖权僵局,反映出不同法域程序规则的对立。
当前司法体系对刑民责任竞合缺乏统一处理规则,存在“非此即彼”的认定倾向。大陆司法机关惯用“互斥说”理论,以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界分核心,导致部分实质构成刑事诈骗的行为被降格为民事欺诈处理。例如,在智能合约漏洞利用等新型欺诈中,法院常以“项目方持续运营且有兑付计划”为由否定刑事诈骗,却忽视其通过资金池设计实质转移财产的行为特征。香港法院虽在判例中发展出“并行审查”思路,允许民事法庭在审理中独立判断欺诈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但因缺乏成文法指引,仍面临与刑事程序结论冲突的风险。这种规范缺位使得技术型欺诈(如利用区块链隐蔽资金流)的刑民定性标准难以统一,司法实践中常因主观要件证明标准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
域外法域通过创新程序机制部分缓解了刑民衔接困境。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通过“争议焦点互认”机制,规定刑事判决认定的欺诈事实可直接作为民事案件的免证事实,但允许民事法庭独立审查损害范围。美国SEC通过举报人奖励计划(Whistleblower Program)建立刑民协作通道,民事集体诉讼中发现的证据可同步移交刑事侦查机关。此类经验对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具有启示意义:可探索建立“刑民证据互认清单”,将区块链存证、链上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纳入跨程序采信范围,同时保留对主观要件的独立审查空间,以平衡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
三、跨法域合规体系建设与律师实务创新
3.1 刑事合规要点对比
中国大陆刑事合规体系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为基石,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将虚拟资产交易纳入洗钱行为规制范畴。司法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构建"了解你的交易"(KYT)监控系统,通过穿透式监管识别资金流转实质。中国人民银行“924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属非法金融活动,部分机构已运用智能合约技术实现交易溯源,并与司法机关的“云剑”反诈系统形成数据协同的机制尚在探索中。此类技术解决方案需通过第三方安全审计,确保符合《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的内容审核责任要求。
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2023年修订)要求持牌交易所根据客户资产规模动态调整冷钱包存储比例,私钥管理需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26条"适当人选"标准。近期,香港证监会对未达标交易所采取执法行动,显示监管机构对资产隔离的严格要求。
《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第571D章设定高流动性资产门槛,形成准入壁垒。2024年JPEX案件中,警方指控交易平台存在客户资产隔离缺陷、风险披露不足等多项合规失职,揭示合规重点从技术安全向投资者保护延伸。香港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采用"合理勤勉"原则,平衡金融创新与法律风险。
欧盟《数字服务法案》(DSA)第34条要求超大型平台(VLOP)部署实时欺诈检测算法,并接受独立审计。2024年币安因未下架涉嫌诈骗的NFT项目被监管处罚,确立技术中立原则的边界。该规则与香港"事后追责"模式形成对比,但与中国大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存在理念契合。DSA第40条"数字服务协调员"机制推动欧盟成员国共享链上数据模型,实现跨境协同监管。例如,欧盟成员国通过“数字服务协调员”机制加强跨境协同监管,德法监管机构在跨境案件中同步冻结资产的实践逐步展开。此经验可应用于粤港澳监管沙盒,依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条例》第22条探索零知识证明技术下的合规互认机制。
三地刑事合规逻辑呈现明显分野:中国大陆侧重"全链条风险阻断",通过KYT系统与行刑衔接实现闭环管控。香港采取"机构问责+精英准入"模式,依托普通法系灵活性降低系统性风险。欧盟探索"平台主动治理"路径,以算法合规重塑责任分配。值得关注的是,香港证监会拟将OTC交易纳入牌照管理,其"分级监管"思路与大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0条"涉诈账户分级管控"形成制度呼应。未来合规框架可能向"精准化风险定价"方向发展,通过技术驱动实现风险与效率的平衡。
3.2 跨境争议解决方案
(1)证据调取协作机制
跨境金融欺诈案件中的证据调取障碍主要源于数据主权制度的差异性。根据公开立法资料,中国内地《数据安全法》第36条确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其适用范围涵盖跨境数据传输等场景,可能间接影响国际司法取证效率。对此,可探索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签署生效)框架下深化协作,该机制已建立专门的跨境证据调取通道。尽管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3条明确将刑事司法协助限于特定范围,但双方可通过前述专项安排实现证据互通。
在技术创新方面,可借鉴欧盟《数字服务法案》第40条关于研究人员数据访问权的规定,探索建立"链上数据合规共享池"。通过哈希值加密技术实现必要信息的跨境流转,既符合GDPR等数据保护原则,又能满足证据完整性要求。需要强调的是,此类技术运用需严格遵守数据输出国法律框架,避免产生二次法律冲突。
(2)资产追回创新路径
数字资产的链式流动特性对传统资产追回机制构成挑战。美国司法部在2022年Bitfinex黑客案件中的实践具有参考价值:通过区块链追踪技术锁定资金路径,经法院确权后完成资产扣押。香港可依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单方面禁令"制度,探索建立链上资产"风险标识"机制,即在区块链浏览器标注涉案地址异常状态,形成司法威慑。但需注意,此类措施需严格遵循比例原则,避免过度干预私权。
技术支撑层面,浙江邦盛科技研发的"流立方"时序分析引擎具备处理链上数据的能力,其核心技术指标(百万级吞吐量、毫秒级响应)经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等权威机构验证。司法机关可运用该技术构建资金流动模型,提升异常交易识别效率。需特别指出,技术运用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建立严格的数据脱敏机制。
(3)刑民程序协调机制
程序法冲突体现在:内地"先刑后民"原则与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49号命令(执行程序中资产披露要求)存在衔接障碍。现有实践表明,在刑事法庭审查诈骗构成时,民事法庭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同步审理合同撤销请求。为制度性解决该问题,建议粤港澳三地签署《跨境刑民程序衔接备忘录》,明确以下规则:
证据互认规则:经两地司法机关交叉验证的区块链存证、交易所客户身份认证记录可直接采信,但需建立统一的哈希值校验标准;
资产保全衔接:内地公安机关立案后,香港法院可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5条(监管协议制度)签发临时冻结令,执行流程需明确文书送达及效力认定机制;
赔偿金划转机制:建立基于SWIFT GPI的跨境赔付专户,需制定账户监管细则及资金分配优先级规则,确保刑事退赔与民事执行有序衔接。
(4)技术赋能的争议解决创新
区块链存证与智能合约正在重塑跨境争议解决范式。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年试点的"司法链"系统,已与香港eBRAM平台实现数据对接,支持跨境电子证据实时核验。该技术架构需完善存证节点的司法背书机制,明确哈希值校验的法律证明力。
在技术优化层面,可引入邦盛科技知识图谱技术构建涉案关系网络,将传统人工调查周期从30日缩短至72小时。但需注意,技术运用需以真实案例数据为基础,避免夸大宣传。此外,建议研究美国《数字资产监管框架》(非FIT21法案)的立法经验,在香港设立数字资产争议解决中心,探索零知识证明技术在隐私保护与司法审查间的平衡。需强调的是,任何技术创新均需符合《网络安全法》等强制性规定。
四、数字金融刑事合规服务产品开发
数字金融欺诈的技术对抗已从单一防御向全链条合规治理演进,技术合规产品线的构建需实现法律规范与技术能力的深度融合。本节基于中国大陆与香港的监管框架,结合国际实践,探讨智能合约刑事风险审计与链上交易监控系统的技术实现路径及合规要点。
4.1.1 智能合约刑事风险审计
智能合约的自动化执行特性使其成为新型金融犯罪的工具载体。依据大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区块链平台需对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进行安全评估并备案。瓴岳科技研发的“洞观”智能反欺诈系统通过聚类算法与关系图谱技术,在借贷场景中实现欺诈实时预警和阻断,其反欺诈模型和策略可动态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诈骗手段。该系统虽在金融机构中广泛应用,但针对智能合约刑事风险的专项审计功能尚未在公开信息中明确。
香港证监会(SFC)《虚拟资产相关公司政策声明》要求对资产托管机制进行穿透式审查,重点关注托管方式的安全性(如多重签名+离线冷存储)和便利性。合规审计需嵌入两项核心指标:一是合约权限分配是否符合《反洗钱法》关于“受益人实名验证”的要求;二是收益分配逻辑是否涉嫌“虚假承诺回报”。技术实现上,可借鉴百融云创的规则引擎架构,将法律条款转化为可量化参数(如“预期收益率偏离市场均值30%”即触发预警),实现代码层面对《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动态映射。
4.1.2 链上交易监控系统
跨境资金流动的隐蔽性要求监控系统突破传统金融机构的数据孤岛。中国大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要求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虽未直接规定跨机构交易追踪机制,但为金融机构加强数据共享提供了法律依据。瓴岳科技通过行为埋点技术与实时风控模块,实现每秒10万级交易数据的关联分析,其“洞观”系统在2022年上半年已拦截人工智能换脸、3D面具攻击等新型欺诈手段超1.8万次。香港金管局“监管科技”沙盒要求监控系统兼容FATF“旅行规则”,数禾科技的实践表明,整合Chainalysis Reactor的地址聚类功能与本地化监管接口后,显著提升了混币器交易的识别能力。
技术架构需解决两大法律冲突:一是欧盟《数字服务法案》(DSA)第34条要求平台主动监测欺诈交易,与大陆《数据安全法》第36条限制数据跨境传输存在矛盾,可通过联邦学习技术实现模型参数共享而无需原始数据出境;二是香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对生物特征信息的严格保护,要求系统采用同态加密技术处理面部识别数据,确保实时分析过程符合隐私计算规范。
4.1.3 跨法域技术整合路径
粤港澳大湾区的监管协同为技术产品跨法域适配提供试验场景。针对大陆《反洗钱法》与香港《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的差异,合规系统需设计双轨运行模块:对大陆用户采用“人脸识别+公安部公民信息库”的强验证方案;对香港用户则遵循SFC“专业投资者”认证标准,将净资产证明文件自动核验纳入KYC流程。此外,参考日本Coincheck事件后的资产隔离立法,监控系统应增设冷热钱包交互预警机制,根据监管要求动态调整监测阈值,平衡安全性与用户体验。
数字金融欺诈的跨境属性要求法律服务网络突破单一法域限制,构建兼顾监管差异与技术协同的立体化服务体系。本节以粤港澳大湾区为样本,探讨跨法域合规联盟建设与刑事辩护协作机制。
4.2.1 粤港澳合规联盟:双版本白皮书与监管沙盒协同
针对大陆与香港在虚拟资产监管中的制度鸿沟,两地律师团队可设计“双版本白皮书”实现合规穿透。例如,在代币发行法律意见书中,需同步满足大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禁止性要求与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的持牌经营条件。具体实践中,可参考工行联邦学习平台“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技术逻辑,在技术文档中嵌入差异化合规条款:对大陆监管机构侧重披露链上交易反洗钱监控系统(如Chainalysis Reactor的地址标签功能),而对香港证监会则突出冷热钱包分离机制与专业投资者认证流程。
两地监管沙盒的协同实验成为关键突破口。2024年香港金管局推出的“监管科技”沙盒计划,可与大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的备案制度衔接,允许跨境金融机构在沙盒内测试链上资产追踪方案。例如,借鉴工行与电信联合建模中的隐私求交技术,开发跨境可疑交易筛查系统,使大陆公安机关可通过哈希值比对方式向香港警务处调取涉案钱包数据,避免直接传输原始信息触碰《数据安全法》第36条红线。
4.2.2 刑事辩护标准化流程:跨境报案与证据协作机制
跨境报案指引需细化大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与香港《警队条例》的衔接规则。以虚拟资产洗钱案件为例,大陆律师应向公安机关提交包含香港虚拟资产服务商(VASP)注册编号的报案材料,利用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3A条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推动两地联合冻结涉案资产。2024年香港JPEX案件中,香港警方接获多宗报案,涉及资产达12亿港元,并逮捕了多名嫌疑人,但具体跨境司法协作细节未明确披露。
在证据调取环节,可构建“技术鉴证+法律认证”双轨机制。大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区块链取证报告,需经香港《证据条例》第22条认证后方可作为呈堂证供。具体操作中,可参照工行联邦学习平台的数据溯源审计框架,要求鉴定机构在取证同时记录数据哈希值、时间戳及操作日志,并通过香港第三方公证机构对取证过程进行区块链存证,以满足普通法系对证据链条完整性的严格要求。
4.2.3 跨法域服务网络的实践挑战与优化路径
当前服务网络仍面临三大瓶颈:其一,大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与香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第33条对数据传输的差异化规定,导致客户KYC数据难以跨域共享;其二,香港法院对大陆刑事判决中虚拟资产定性结论的认可度不足,2024年FTX破产案中香港法院未明确承认纽约法院裁决。未来需推动粤港澳三地监管机构联合发布虚拟资产涉案财物处置指引,建立类案裁判规则互认清单。
五、结论
数字金融欺诈的全球化蔓延与链上犯罪的技术迭代,对传统刑事法律体系构成系统性挑战。本文通过对比中国大陆与香港的立法差异,剖析美日欧等法域的规制经验,揭示出刑事诈骗治理正从单一法域打击转向跨司法协作的系统性工程。研究结果表明,构建兼具技术穿透力与比较法视野的风险防控体系,是应对数字金融犯罪复杂生态的必然选择。
首先,刑事诈骗的认定标准亟需实现技术适配性突破。无论是大陆《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构成要件中"虚构事实"的司法实践扩展,还是香港《反洗钱条例》通过修订强化虚拟资产交易所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均表明传统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回应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混币器隐匿交易等技术特性。美国FIT21法案虽未明确使用"实质性参与"归责原则,但其要求数字资产开发者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与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通过司法判例确立的金融商品销售商说明义务,共同为破解技术中立困境提供了实践路径。这要求司法机关在个案中穿透技术表象,建立"行为目的—技术功能—损害结果"的三阶审查模型。
其次,跨法域协同机制需突破三大制度瓶颈。其一,证据认定规则的分歧亟待弥合,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对电子证据的采信虽较大陆《刑事诉讼法》更具灵活性,但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其二,资产追回路径的碎片化问题突出,需借鉴美国司法部通过民事没收程序处理加密资产的实践,探索粤港澳三地刑事判决互认的具体程序。其三,刑民程序衔接机制存在冲突,大陆"先刑后民"传统与香港民事禁令制度的效率差异,要求建立跨境案件分类处置指引。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香港虚拟资产OTC监管新政与大陆《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联动效应,正在重塑区域合规标准。香港拟推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分级监管框架,与大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的备案制形成互补,为粤港澳合规联盟的实质化运作奠定基础。而日本金融厅对虚拟货币交易所冷钱包管理的指导原则,以及欧盟DSA法案要求平台建立内容审核透明度的规定,为跨境服务产品开发提供了技术合规基准。
面向未来,法律从业者需在三个维度深化实践创新:其一,构建"技术+法律"的复合知识体系,特别是智能合约代码审计能力与链上数据分析技术的融合应用;其二,开发跨法域合规工具包,例如整合大陆可疑交易监测标准与香港金管局监管沙盒要求的风险评估矩阵;其三,推动国际规则软法化进程,通过APEC跨境隐私规则体系与FATF虚拟资产监管建议的本地化转化,平衡犯罪打击与金融创新价值。
本研究证实,数字金融欺诈的刑事治理已进入"技术驱动立法"的新阶段。只有通过比较法视野下的规则互鉴、跨国司法协作机制的实质突破,以及合规科技工具的迭代创新,才能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发展"的双重价值目标。随着香港与内地法律协同的深入推进,以及全球监管科技标准的逐步统一,构建数字金融刑事合规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将成为可能。(版权赣商律师、转载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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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10大法律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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